1970-01-01

良之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0067 证券简称:良之隆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港澳大联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10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港澳大联盟(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港澳大联盟》(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 3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 5 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 6 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 7 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8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 9 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 11 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 12 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 13 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14 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 15 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 16 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 
的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置换前期资金投入 

第 17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 
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变更。 
第 18 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按照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 19 条 公司按照发行文件所列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资金投入的,置换发生 
时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第 20 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 
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 21 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 22 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 23 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 24 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 25 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 26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 27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 28 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港澳大联盟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2 日